清拆棄置招牌行動創170個職位 |
2009-03-11 (12:45) |
屋宇署助理署長彭達材宣布,本月起在全港各區展開清拆5,000個棄置招牌的特別行動,為期12個月,預計可創造約170個就業機會。屋宇署會聘請6名專業、18名技術及1名文職合約人員,成立特別隊伍,以執行法定和相關的行政職務。招牌擁有人或政府須聘請承建商清拆該5,000個招牌,因而可為業界帶來約145個就業機會。 彭達材今天在記者會上表示,該署原有目標是每年清拆或維修1,600個廣告招牌,現再額外展開特別行動,清拆多5,000個棄置招牌。當局已透過區議會,民政事務總署和消防處,鼓勵私人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消防安全大使和市民大眾舉報棄置或破舊的招牌。屋宇署接獲有關舉報後便會採取跟進行動。 招牌擁有人有責任妥善保養及維修其豎設的招牌,假如商舖需要搬遷或結束營業,擁有人應即時清拆有關招牌。如發覺有棄置的招牌,屋宇署會引用《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消除該類招牌因棄置失修而對公眾構成的潛在危險。 如招牌擁有人沒有在指定限期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屋宇署會安排進行所需的工程,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的工程費用。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進行建築工程前(包括豎設招牌),必須聘請認可人士作為工程的統籌人,向屋宇署呈交有關圖則,在圖則獲得批准以及得到屋宇署同意工程的展開之後,才可由註冊承建商在認可人士監督下展開工程。 如果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清拆有關的違例招牌,而沒有合理辯解,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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