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法官批准押後服刑 李楊佩明家中過新年 |
2009-01-03 (03:22) |
  (三藩市 )(本報訊)對於前「三藩市街坊資源中心」主任李楊佩明來說,最佳的聖誕新年禮物,可能是法官已批准她押後服刑,令她可以安在家中渡過元旦;另外,她已委託律師入稟法院,就聯邦控罪提出上訴。曾以「失去面子」為理由要求法官只判「在家服刑」的李楊佩明,原定08年11月要報到入獄,不過較早前她委託律師入稟要求押後坐牢,並已獲法官批准。 李楊佩明共涉及聯邦及地方政府的官司,聯邦方面,08年9月陪審團裁定她5項罪名成立,判監禁1年零1天,須於在11月4日報到入獄;至於地方控罪方面,加州高等法院08年10月就其承認的9項控罪判處緩刑及監禁一年,監禁刑罰與聯邦案同期執行,並且要對加州公園娛樂局(Department of Parks and Recreation)作出賠償。 本報獲得的法律文件顯示,李楊佩明於08年10月24日委託律師要求聯邦法官准許她押後報到,律師向法官提出的理由包括聯邦監獄局(Bureau of Prisons)需要更長時間安排李楊佩明入住監獄,以及李楊佩明要就地方政府控罪方面,商討賠償細則,故此要求法官將報到日期由原來的08年11月4日,押後到09年1月5日。 法官批准其申請之後,李楊佩明又於08年12月19日委託律師向法官再要求押後入獄,所提出的理由是與地方政府商討賠償的日期延誤了,故此要求將報到入獄日期推遲到09年1月22日。法官在聖誕節前的12月23日批准有關申請。換言之,李楊佩明現時仍無需入獄,可以在家歡渡聖誕及元旦,不過卻要在年廿七報到,如果她不再申請押後服刑,將要在鐵窗之後渡過農曆新年。 另一方面,李楊佩明的律師亦於08年11月5日,就有關聯邦控罪提出上訴,法庭遂要求被告律師於09年2月呈交上訴理據。 李楊佩明是於08年7月11日在聯邦法庭被裁定5項罪名成立,包括兩項與以「三藩市街坊資源中心」開具支票文件有關的郵件詐騙罪,及三項干擾證人罪,辯方律師曾向法官求情,一方面除了以李楊佩明失去面子、年紀大及身體健康為由,還指出希望法官考慮到此案對華裔社區參政議政積極性所帶來的影響,並提供了三個方案供法官選擇,三個方案均是主要讓李楊佩明可以在家服刑以及判處罰款和社會服務令,但法官仍於08年9月23日判她入獄一年零一日。 另外,加州刑事大陪審團亦起訴她9項罪,包括4項盜竊公款、兩項挪用公款、一項偽造文件、一項提供假證供、一項以中間人名義作非法政治捐獻的行為不檢,她被聯邦裁定罪名成立後全部承認這9項加州控罪,法官Charlotte Woolard判處入獄7年,緩刑5年,緩刑期內須監守行為,同時還被加判入獄一年,不過與聯邦案件的處罰同期執行,而控方亦提出要求李楊佩明要賠償加州公園娛樂局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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