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性戀者去年於銅鑼灣行人專用區以跳舞表達反歧視信息,卻被警方指未申請娛樂牌照,要求他們終止舞蹈,早前有遊行參加者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警方以《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打壓」示威及集會,但被法院裁定敗訴。
申請人為20歲的男同性戀者T先生,去年5月參加同性戀組織舉辦的活動,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跳舞,被警方阻止,理由是活動沒有申請公眾娛樂牌照。
T先生不服,並提出司法覆核,指《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只規管圍封的場所和娛樂活動,而非示威。
不過,法官不認同,認為娛樂場所不單是戲院等室內場所,凡有娛樂成份的公開場所都應該包括在內,加上T先生在活動中跳舞是娛樂的一種,警方有權引用有關法例,確保活動場地符合公眾秩序、安全和衛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