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互租物業領津貼麥齊光指無違規 |
2012-07-05 (09:04) |
  發展局局長麥齊光承認,在八十年代,曾與另一名公務員互相租用對方物業,其後向政府申領租金津貼,他認為做法沒有違反規定及操守。 麥齊光表示,他當年在城市花園租住的物業,業主是一名公務員,他自己之後在城市花園購買樓花作投資,並租給對方住,麥齊光認為做法無問題,不涉及違規,符合公務員申請租金津貼的程序。 他指出,相關條例規定,只要申領津貼的單位是所居住的單位,是沒有問題。麥齊光又強調,自己申請的租金津貼,是用來支付租金,在1988年升職後,入住公務員宿舍,仍然有購買物業投資。 另外,對於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多名高官出現的物業僭建問題,麥齊光認為,屋宇署人員會按法例執法,他相信本身的物業沒有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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