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採用利益登記新規定
2012-06-12 (18:05)
政府今日公布,有關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須登記的個人利益經檢討後所作的修訂。

        有關修訂主要就土地和物業利益申報規定方面作出澄清與修訂。

        根據經修訂的規定,行政會議成員如透過所謂「空殼」公司持有土地或物業利益,不論議員在有關公司持有多少股份,有關利益均須申報。議員如持有其他類型公司,如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該公司由議員控制,或擁有33%或以上的股份,或議員可行使該公司33%或以上的投票權,該公司持有的土地或物業利益均須申報。

        修訂亦澄清有關議員透過信託持有土地或物業利益的申報規定,並訂明議員在本港以外地區擁有的土地或物業利益有所變更,須在變更有效日期起計算的28天內作出通知。

        鑑於早前一名行政會議成員誤解利益申報規定,政府決定就有關規定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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