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報告建議違規機構作賠償
2012-06-06 (11:23)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的小組發表報告,點名指政府官員及監管機構高層要為雷曼事件負上責任;對於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亦提出多項建議。

        報告一共有八個章節,除了點名「譴責」前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對前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極度失望」外,亦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失望」。報告指出,有多間屬金管局規管的銀行違規銷售雷曼迷債,金管局監管銀行不力,對銀行違規銷售雷曼債券置之不理,要負上最大責任。

        報告指出,證監會負責審批產品,一向的原則是「披露為本」,即確保產品資料正確的責任在發行商,若資料失實,發行商要負上刑責,所以證監會的責任較輕。而曾俊華和陳家強並非直接監管,所以只對二人表示「失望」。

        另外,報告提出了多項建議,包括提出一富爭議性的建議,授予證監會法定權力,要求違規機構作出賠償。

        報告又建議,取消現時由證監會規管證券行、金管局規管銀行所有業務的模式,建議將銀行的股票證券業務撥歸證監會管轄;並且改變由金管局調查違規銷售,證監會懲處的分工模式,將調查和懲處交由同一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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