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和《行政長官離港職務訪問的酒店住宿安排》報告書今日發表。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和審計署署長鄧國斌分別表示,特首應以身作則樹立優良榜樣,和特首應樹立節省公帑的榜樣。
由李國能領導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發表的報告,提出36項建議,包括行政長官未獲許可而接受或索取任何利益都應列作刑事罪行,及成立獨立委員會審批特首可接受的利益。
報告批評現行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都不適用於特首,是個根本缺憾。建議特首未得到許可而得到或索取任何利益,列為刑事罪行。
報告提出36項建議,包括成立獨立委員會審批特首可接受的利益,成員應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3名成員組成。
委員會認為,特首可接受價值不超過400元的禮物。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特首提供任何利益,亦屬刑事罪行。
報告又建議,沒有得到獨立委員會許可,特首接受任何旅程、酒店等款待,或以過低費用租用任何物業、使用私人飛機或遊艇,即屬刑事罪行,建議制度每5年檢討一次。
另外,審計署就行政長官外訪住宿安排發表報告,質疑曾蔭權外訪何以要租住總統套房,而每日酒店房租都超過標準膳宿津貼額的六成。報告同時作出多項建議,並認為特首應樹立節省公帑的榜樣。
報告發現,曾蔭權自2007年7月上任以來,共進行55次外訪,其中有142晚酒店住宿由特首辦安排,93晚由東道國贊助,49晚由港府付款,當中有41晚入住特級套房,即酒店內最高級套房。
而特首每次外訪,每日酒店房租都超過標準膳宿津貼額的六成,因此需採用經調高的膳宿津貼,但過程僅由特首的私人秘書決定。鄧國斌指出,凡涉及公帑的行程,特首都需樹立榜樣,就外訪安排的開支作適度及保守的決定。
審計署建議,在發放經調高的膳宿津貼時,應徵求特首辦常任秘書長批准,特首辦也應制定成本預算。
政府發言人回應報告時表示,政府原則上認同《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的建議;行政長官曾蔭權亦同意應不時檢討規管機制。特首辦已將報告交候任特首辦參考。行政長官辦公室整體上接納《行政長官離港職務訪問的酒店住宿安排》報告書的建議,並將報告交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