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報告倡防賄條例適用於特首
2012-05-31 (15:23)
檢討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的獨立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將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監管,如果未得到獨立委員會許可,收受利益會犯刑事罪。

        行政長官曾蔭權早前承認曾經乘坐富商的遊艇和私人飛機,又租用商人黃楚標的深圳豪宅。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特首要和問責官員及公務員看齊,受《防賄條例》第三和第八條監管,即是未得批准收受任何禮物、利益、價格優惠、旅程款待等都屬於刑事罪,而任何人和政府有事務往來,在無合理辯解下向特首提供利益亦是犯法。

        委員會又建議,另外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審批特首接受利益,成員應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三名成員組成,成員要是香港永久民、有祟高社會地位,但不可以是法官、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或者是區議員。

        至於送贈予特首的小禮物,委員會建議,400元以下禮物可以接受,如果刻上行政長官的主禮禮物,價值1000元亦可以接受。各地政府禮節性送贈給特首夫婦自用的禮物,以及價值不超過2000元的活動或表演亦獲豁免。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月被傳媒揭發接受富豪款待,他其後成立由5名成員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由退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做主席,檢討特首和行會成員的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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