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地政總署處用1元租地予非牟利團體欠缺監管,建議列明批出的決策局及部門角色與責任,以便監管。
地政總署有500多塊地都是用1元租形式租予團體做服務。公署就有關的象徵式租金短期租約發表調查報告,直指署方並無就非牟利性質的短期租約申請的審批、續期及監管,訂立周全機制及程序。而這亦令轄下的分區地政處與決定收取象徵式租金的決策部門各自為政甚至互相卸責;分區地政處又無定期視察有關土地,令部分出租土地被濫用,如長期荒廢,或被租戶用作牟利用途等。
公署舉例指,其中一個個案是一辦學團體1994年租地辦非牟利小學,到1999年學校改名,地政署接到投訴指小學牟利,團體向地政處聲稱是非牟利團體,但無透露小學是否賺錢,地政署無再追問。多年來繼續有人投訴,直至2010年才停止以1元租地予他們,學校要繳交每年40萬元巿值租金,政府指不肯定這學校何時轉為賺錢,所以無追討之前的租金。
另一個案,有團體1993年1元租地辦戒毒中心,地政署1996年巡查時發現土地原封不動,但無理會,直至2010才收地,令這地荒廢17年。
還有,在2001年,分區地政處發現一幅出租土地有僭建物及非法轉租,2002年向承租人發出最後通告,要求糾正,但之後卻無再採取跟進行動,令違規情況在10年後仍存在。
建議署方應列明批出的決策局及部門的角色與責任,決策部門在批出象徵式收取租金的土地時,要提供充分理由。當局亦應定下目標和執法程序,並應每3年視察有關土地,確保跟進違約個案。地政總署原則上接納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