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判刑無悔
2012-03-20 (17:25)
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去年9月與另外4人,衝擊替補機制論壇,刑毀及擾亂公眾秩序罪名成立,梁國雄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並需要為毀壞公物,賠償4千元;同案其餘4人入獄3星期,5人各准以1千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梁國雄離開法院時表示,對被判刑感到無悔,因為是為香港人打倒替補機制。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立法會議員如果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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