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豐前經理受賄121萬囚33個月 |
2012-03-12 (17:25) |
  一名成衣貿易公司前高級採購經理,就批出童裝購貨訂單予供應商時,收受逾121萬港元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3個月,並被命令須向前僱主歸還逾121萬港元。 暫委法官判刑時稱,被告犯罪與人無尤,須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上責任。暫委法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36個月,扣減刑期至33個月,只因考慮到被告無刑事記錄。 案情透露,被告歐陽麗紅,45歲,曾受僱於利豐貿易有限公司,案發時為「利豐」採購組的負責人,2008年與兩間成衣供應商的董事會面後,該名董事指示會計文員,向被告的兩個銀行戶口存款,以取得「利豐」的購貨訂單。直至2010年七月,共存入超過120萬元。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的採購組於2008年至2010年7月期間,將上述美國客戶總值800萬美元的1240份購貨訂單,批予兩間成衣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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