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花園街四級大火後,一名女水果小販涉嫌擺放其貨物超出限定範圍,被食環署控告阻街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責兩項罪名,早上被法庭罰款4500元,但她認為不公平。
在花園街售賣生果的被告原本拒絕認罪,但在審訊之前決定改為承認阻街和阻礙食環署人員執法兩項罪名。她向裁判官求情時指出,被控當日是花園街大火後獲准恢復營業的第二天,因為生計受影響,被檢控時一度情緒激動。
案情指,52歲的女小販被告莫月玲,去年12月23日,在花園街161A號B鋪對開,霸佔公共地方零點九平方米,造成阻礙,又妨礙食環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何維漢執行職責。
被告早前不認罪,但承認貨品是她擺放,並呈上一張食環署指引,指容許貨物可超出限定範圍「二十英吋」。不過,裁判官早前指出,有關指引只適用於簷篷,而非擺貨,斥責被告「搞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