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受款待毋須上司批准
2012-03-01 (16:26)
行政長官曾蔭權出席立法會特別答問大會,交代接受款待事件。立法會議員潘佩璆關注,政府有甚麼守則規管行政長官。
曾蔭權表示,1997年特區成立時,當時的行政長官董建華引入特首需要繳交個人薪俸稅,購買煙酒類別的物品,要與市民一樣納稅,直至自己任內,希望將條例收緊,包括2008年將防止賄賂條例的部分條款,適用於特首身上。
不過,他表示,一些東西,需要得到上司批准的程序,香港的特首則沒有。
至於住宿及宴請方面的規限,與其他問責官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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