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案底男子再犯案囚56月
2012-02-21 (13:22)
有多次縱火案底的男子承認放火燒電單車,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56個月。被告曾聲稱生活艱難,犯案是「博坐監」。
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於過去25年有30多次車內盜竊案底,其中5次為縱火,2002和2006年被判監,但被告屢犯不改,重犯機會高。
法官又指出,案發現場停泊了不少電單車,幸好及時發現,當時沒有途人和司機,否則不可收拾,量刑起點為7年,考慮到被告認罪,減至4年8個月。
案情指,41歲的被告吳仲偉有輕度弱智,於去年9月在愛秩序灣道燒電單車,被警員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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