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聯邦法院上訴法庭裁定,2008年加州選民通過的禁止同性婚姻的第8號提案違憲,與憲法第14條修正案即平等保護條款相違背。
聯邦法院第九上訴法庭3名法官以2:1通過了這項裁定。美國第9巡迴上訴法院在判詞指出,加州通過這項法案,降低了同性戀者的尊嚴和地位,令他們遜色於異性結合的夫妻,而美國的憲法並不容許這種法律的存在。
加州州長布朗發表聲明,對作出這個裁決的智慧和勇氣喝采。
加州早在2000年由選民以公投方式,認定婚姻的定義必須是一男一女,但2008年被當地的最高法院以法律推翻,同年舉行的一次公投,更以52.5%的支持率,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