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去年大埔大美督村代表選舉的選民,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
主任裁判官林偉權宣判時引用上訴法庭就一宗種票案刑期覆核的判案書,指稱選舉相關罪行嚴重,故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
裁判官又稱,如法庭繼續輕判被告,必會使整個選舉制度崩潰。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請,准他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刑期提出上訴。
39歲市場主任黃國邦,為大美督村原居民,登記成為村代表選舉選民,在2006年搬往港島居住後,至去年1月2日在大美督村代表選舉中投票,涉違《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人向廉署舉報。廉署經調查後,將黃拘捕及起訴一項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被告早前已承認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