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政制發展首階段意見收集工作已於1月31日結束。澳門行政公職局表示,澳門行政長官將於2月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報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2月31日通過的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澳門在2009年及以後,如要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須經「五步曲」。
這五步包括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人大常委會收到報告後,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及《基本法》規定作決定;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最後由行政長官上報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