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條例》寬限期月底結束
2012-01-15 (15:37)
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提醒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引入食物追蹤機制的《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已生效,其寬限期將於本月底屆滿。

        由2月1日起,未有登記而經營食物進口或分銷業務即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沒有遵從備存紀錄規定亦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