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表關纏擾行為諮詢文件
2011-12-19 (15:22)
政府今日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建議將騷擾罪的最高罰則定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政府發言人解釋,纏擾行為可被形容為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

        纏擾者可以下述方式騷擾受害人: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訊;在街上尾隨受害人;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點;送贈受害人不欲接受的禮物或古怪物件;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破壞受害人的財產;以及/或謾罵和傷害受害人的身體。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纏擾行為》報告書中,纏擾行為會干擾受害人的私隱和家庭生活,以致令受害人感到困擾或驚恐,甚至嚴重妨害他的身體或心理健康。

        法改會建議應引入制約纏擾行為的法例,訂明一個人如做出一連串的行為,而他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一連串的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嚴重至足以使該人驚恐或困擾,即屬犯刑事罪。

        法改會建議被控騷擾罪的人可以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作為免責辯護: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有關行為是在合法權限之下做的,或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

        法改會又認為沒有必要為新聞採訪活動另外提供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