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今日發表最新的《季度報告》,載述4月至6月期間為優化香港證券市場監管制度而推行的主要措施。
所有屬股份或債權證形式的結構性產品的監管制度已由《公司條例》轉移至《證券及期貨條例》,以監控這類產品的公開銷售活動。除非獲《證券及期貨條例》豁免,否則所有公開銷售的結構性產品的廣告及銷售文件必須取得證監會認可。
為提高淡倉透明度,證監會建議訂立附屬法例以實施新的淡倉申報制度,並已進行公眾諮詢。
由6月開始,在香港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機構及其評級分析員須受證監會監管。他們必須申領新增的第10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並要遵守相關的操守準則和其他法例及監管規定。
以下計劃亦於6月份取得進展:證監會落實建議,將研究分析員所須遵守的利益衝突規定延伸至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基金)及上市申請人的研究報告,另外又發表經修訂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草擬本,該指引將於立法會通過相關條例草案後生效。
證監會認可了首隻以人民幣計價並在香港上市的房地產基金,另一隻人民幣基金亦於季內獲認可。《季度報告》還概述證監會就不同類型的市場失當行為所作出的檢控及紀律處分。
投資者教育方面,季內的工作重點是提醒公眾,證監會已在6月實施兩項用以加強投資者保障的措施:獲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應提供產品資料概要;產品分銷商必須披露與銷售有關的資料。此外,為協助投資者了解人民幣房地產基金,證監會編製了形形色色的教育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