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人權陣線就七一遊行的警方不反對通知書中附加多項條件,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經過3小時的聆訊,裁定警方須修改不反對通知書條件的字眼。民陣對有關裁決表示歡迎。
代表民陣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批評,警方要求民陣確保遊行人士當日抵達政府總部後立即離去,並確保參與者在未經許可下不得擅自進行籌款或買賣活動,是有心為難民陣。
李柱銘指出,民陣僅得200名糾察維持秩序,要求遊行負責人麥德正履行多項要求,等同要他負上法律責任,實屬不合理要求,因此要求刪除兩個條款。律政司代表回應,該兩條款並非新的條款,過往七一遊行曾提出,相信執行上不會有困難。
對於委員會成員質疑,警方要求遊行人士抵達政府總部後立即離去,同時要求一旦政府總部集會人數眾多,須以潮水式控制人群離開,是前後矛盾。律政司代表回應,遊行人士到達政府總部後,可從下亞厘畢道及花園道先行離開,經炮台里再上政府總部。不過,李柱銘直斥有關安排不切實際。
委員會經過3小時的聆訊,裁定警方須修改不反對通知書條件的字眼。委員會主席阮雲道表示,考慮警方及上訴人的憂慮,裁定七一遊行的組織人需盡力協助警方,確保參與者在未獲發許可證下不得擅自進行籌款及販賣活動,並刪除組織人會被檢控的條文。
另外,組織人需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警方以潮水式控制人流方式,確保在政府總部的參加者可以盡快離開,條文不再包括要求組織人要確保遊行人士立即離開,以便在龍尾的遊行人士可以繼續進行。
代表民陣上訴的麥德正歡迎委員會的裁決,表示裁決令民陣毋須就這兩項規定作出保證,並釐清民陣的角色是協助警方維持秩序,但不可能擔當警方的職責。
麥德正強調,市民在遊行完結後表達方法的權利應該獲得尊重,民陣既沒有能力能確保每一個市民的行動一致,也不能確保遊行中沒人非法籌款,因為民陣沒有權力要求遊行人士出示牌照,民陣只能告知遊行人士相關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