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反駁替補機制無削選舉權
2011-06-24 (13:02)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最後一日審議政府提出,以替補機制填補出缺議員的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反駁大律師公會指替補機制違反《基本法》的說法,強調機制沒有剝削市民選舉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立法會的文件指,《基本法》及人權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議席空缺,一定要由補選或者指定方式填補,所以不補選,不等於違憲。衽替補機制下,議席空缺是按選舉投票結果而填補,反映選民投票時意願,符合《基本法》第68條、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的規定,亦沒有剝削永久居民的選舉及被選舉權,與《基本法》第26條要求一致。

        當局強調,去年5位議員辭職後補選是沒有必要及浪費公帑,低投票率亦反映不受民意歡迎。政府及立法機關改變選舉方式去以堵塞這漏洞是合法。

        林瑞麟又回應指,有議員質疑法庭能夠同時裁定遞補順位名單的有效性,及可以繼而安排補選,是令法庭權力過大,他表示,政府將最新修訂改為法庭只可裁決遞補名單的有效性,而是否補選,則交由選管會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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