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審法院裁定,港燈毋須就空置的供電設施用地繳納差餉及地租。
港燈不服上訴庭推翻土地審裁處的判決,要它就屬下空置的供電設施用地繳納差餉及地租,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3名法官經聆訊後,一致裁定港燈上訴得直,恢復土地審裁處的原判決,政府需付所有堂費。
終審法院判詞指出,土地審裁處的裁決,有事實理據支持及正確引用法律,並沒有漏洞,上訴庭不應推翻土地審裁處的裁決。判詞又指,上訴庭引用錯誤計算方法,去評估差餉及地租。
今次訴訟爭拗點,在於如何計算差餉估值,港燈認為應考慮《利潤管制協議》中的百分之十五「准許收益」因素,而差餉物業估價署就堅持以「資金成本」來計算。港燈一共對五個年度的差餉及地租評估有爭議,由於要等今次案件裁決,其餘年度的聆訊暫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