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哥華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未成年人士曾在周三晚的暴動中參與破壞和搶掠,少年的家長可能要承擔商戶在民事訴訟方面的索償。
溫哥華律師王仁鐸向本報指出,根據卑詩省《家長責任法》(Parental Responsibility Act),如果18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蓄意取去、損害或破壞他人財產,家長要對該財產持有人責任賠償損失。
他說,該財產的持有人有權按《家長責任法》,透過民事途徑控告子女的家長。而在不計算利息和訴訟費用下,索償上限為10,000元。
王仁鐸說,如未成年的子女在暴動中破壞了商鋪或搶掠財物,經證實犯了刑事罪行,承保商鋪的保險公司,就有很大機會控告孩子的家長。
他又表示,在《家長責任法》中也有列出例外情況,如家長能向法庭證明,他們在子女進行破壞和搶掠行為時,已作出合理監督,同時也有盡力避免或阻止子女作出不法行為,就不須負責賠償。
他指出,由於大部分的保險公司旗下都僱有律師,不用另付成本作訴訟,因此不論犯事青少年造成損失金額的多少,他們都會告了再算。
此外,王仁鐸又表示,也有其他法例列出家長「有可能要」為同類情況負責,雖然不如《家長責任法》般寫明家長有責任,成功告入的機會較低,但這些法例卻不設10,000元索償上限,因此保險公司律師可能會同時援引這些法例提出控告,希望獲得更高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