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修改公投案 內容一再收窄
2011-06-18 (06:06)
(三藩市 )(本報記者蕭慧三藩市報道)市參事威善高(Scott Wiener)提出修憲提案,授權市參事會在一定年限過後可對經選民投票通過的提案進行修改甚至推翻,該案已放進11月選票供表決。該案內容一再修改,昨日提出的最新改動是修憲案即使通過,也只對在明年1月1日之後的提案生效。但仍有多位民眾認為此舉不必要,前市參事麥高理更現身反對。

         威善高月前提出該修憲案時表示,市內每次選舉都有不少涉及立法、或者政策宣言的提案獲得通過,但要修改這些獲公投通過的提案,哪怕只是修改幾個字眼之類的改動,也還是要經過選舉公投。

         因此他希望選民能夠通過修憲案,讓市參事會獲得授權,在考慮一些過時的、民眾投票通過的法例或者政策宣言時,得以便宜行事,不需要總是經過選舉達成。

         不過,他的建議之前已遭不少民眾反對,認為威善高有所圖謀——雖然威善高本人再三強調自己沒想過特別針對哪些法例。在壓力下,威善高一再提出修訂。現時的提案內容是,由民間發動、通過收集選民簽名放進選票內並獲得通過的法例或者政策宣言,無論任何時候都不能夠被市長或者市參事會否決、修改或者推翻。

         至於本身由市參事會多數支持、或4名以上市參事聯名、或由市長提出而放進選票中並獲通過的法例或政策宣言,提案建議:生效期3年內,維持現狀,只能再次通過選舉公投修改;生效期3年至7年間,市參事可在三分之二絕對多數同意以及獲市長批准下,修改或推翻;生效期7年之後,市參事會就可以在簡單多數和市長批准下,修改或推翻由市參事會或者市長提出、並獲選民同意的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