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哥華 )(本報訊)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周二公布新規定,首次要求防曬用品必須提供證明,證實產品能夠有效隔阻各種形式的太陽紫外線,以降低皮膚癌、曬傷或皺紋的風險。新規定將於明年生效。
《華盛頓郵報》報道,根據食藥局(FDA)的新要求,只有通過測試,證明能夠保護皮膚免受紫外線A(UVA)和紫外線B(UVB)入侵的防曬霜,才能夠標上「廣譜」(broad spectrum);而那些防曬指數(SPF)同時至少能達到15的防曬霜,才能聲稱可以防止曬傷、皺紋和皮膚癌。
FDA宣布,不符合這些標準的防曬霜,須貼上警告,告訴消費者產品不能防止皮膚癌或皺紋。另外,生產商必須淘汰目前使用的4星級UVA保護評分系統。
規定SPF指數至少15
此外,當局還禁止使用「阻擋太陽」(sunblock)字眼,同時不允許防曬霜聲稱是「防水」(waterproof)或「防汗」(sweat-proof),因這些描述不準確。防曬霜生產商只能稱產品為「抗水」(water-resistant),並註明有效時間40分鐘或80分鐘。而那些沒有抗水效能的產品須加警告,告訴用家如將接觸水或汗水,就要選用抗水性產品。
FDA藥物評估中心和安全伍德科克表示,新措施令用家能夠在有充足資訊的情況下作出決定,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和家人。
FDA還計劃禁止產品標示SPF高於 50,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有任何產品能夠提供這種保護,目前,一些公司聲稱產品的SPF達到100以上。
伍德科克說:「我們並無足夠證據顯示,SPF高於50的防曬霜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更大的保護。」當局指生產商也可以提出數據,以支持使用更高SPF值的產品。
此外,當局開始接受防曬噴劑的安全和效能數據,以及增加可能的警告。
防曬霜新規定已經醞釀幾十年,新規定將於2012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