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委倡設獨立組織管慈善活動
2011-06-16 (15:08)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成立獨立組織,規管慈善組織和有關的籌款活動。
法改會建議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會」,負責審批慈善組織在公眾地方舉行的籌款活動和以獎券等形式進行的籌款,並規定慈善組織要保存7年的財務紀錄,以及每年提交核數報告。
「慈善事務委員會會」還有權調查,涉及慈善組織管理不善或行為不當的投訴,向委員會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即屬違法。
另外,法改會建議立法界定「慈善團體」的定義,認為防貧、促進教育及推廣宗教等團體,都可視作慈善性質,但應否包括促進人權的團體,要再作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