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以1099稅單模式僱用 華男追欠薪追溯期6年華男追欠薪
2011-06-14 (05:34)
(紐約 )(本報記者彭雨農紐約報道)布碌崙華裔勞工遭僱主惡意積欠薪資的情況時有所聞,昨(12日)就有一名不願具名的華裔勞工前往華策會布碌崙分會尋求紐約法律援助社勞動法部門的協助,希望能夠了解追討僱主積欠之薪資的所需法律程序。

        這名華裔男子向紐約法律援助社勞動法部門律師何宜倫表示, 6年前自己曾為某僱主工作一年,但僱主卻積欠所有的加班費,華男問,當時僱主為了減少保險開銷,乃以1099稅單的模式僱用自己,因此自己是否不受相關的勞工法的保障。

        何宜倫回應表示,無論僱主採用何種報稅方式替勞工報稅,只要勞資雙方存在事實的僱用關係,僱員都是受到勞工法的保障的,但何宜倫也表示,由於勞工法規定,僱員向僱主追討違法短付最低工資,或是積欠加班費等費用的追溯期為6年,而此案積欠事實的發生正好是約6年前,因此除非這名華工已經準備好所有的相關薪資領取、工作時數等相關證據,否則很可能因超過追溯期而無法成功追討。

        何宜倫呼籲所有勞工權益遭到侵犯的華裔勞工,務必收集所有相關證據,並且立刻向相關單位進行求助,才能真正確保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