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資助額以表現釐定
2011-06-10 (12:28)
立法會委員會討論本港體育發展,康文署長馮程淑儀表示,以工作表現為本,釐定體育總會資助額。

        多名議員關注審核準則過緊,影響發展資源,無法推廣體育普及化。

        馮程淑儀表示,釐定資助額,包括活動次數、運動員表現及企業管治等,若表現超標,可獲額外資助及嘉許,但遲交財務報告可被扣減資助額。

        她補充,除了運動員獎牌數目,亦視乎運動發展潛力及普及化,部份新興項目例如體育舞蹈、桌球及殘疾人士運動,考慮增撥資源加強發展。

        另外,有議員批評本港很多公眾球場,限制球迷帶吹氣棒及鑼鼓等入場打氣,大大削弱觀賽氣氛,猶如在圖書館觀賽,阻礙足球及體育文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