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歡迎人大釋法釐清
2011-06-08 (16:13)
剛果民主共和國欠債8億元引發「外交豁免權」的爭議,終審法院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3條及19條,以便釐定清晰的指引後,再排期聆訊。今次將是全國人大常委第四次釋法。律政司歡迎有關做法。不過律政司指,由於終審法院要等人大釋法後,才對案件作出最終判決,現階段不適宜進一步評論案件及相關事情。

        終院的判辭指出,《基本法》第13條及19條涉及「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字詞意思不清晰,而涉及的「國家豁免」意思,根據正確的解釋是否屬於《基本法》19條的範圍都具有爭辯性,所以應由人大常委釋法釐清。

        終院同時表示,普通法確認一個國家只能有單一國家豁免政策,法院必須與處理外交事務的行政機構口徑一致,否則可能會損害國家的外交關係。

        終院裁定,香港應該跟隨中國給予剛果絕對的外交豁免權,判處剛果毋須還款,但是「豁免權」的決定並非最終判決,須待人大完成釋法,再排期審理案件。

        《基本法》第13條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第19條則規定,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並沒有管轄權。

        律政司歡迎有關做法,指這是終審法院首次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啟動提請釋法的機制。終審法院確認了其憲法責任,即如符合有關條件,終審法院必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終審法院在判決中對提請釋法的程序作出了建議,各當事方可在法院作出判決後7日內對此作出陳述。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中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以及其他條款作出解釋。但如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不過,終審法院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上述條款後,才對案件作出最終判決,律政司現階段不宜就案件或有關事宜作進一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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