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 )魁省華裔移民為加拿大一家公司駐北京辦事處工作,但被聯邦移民部指為不算作加國居住時間,而喪失移民身分。該移民上訴聯邦法院,指移民部決定有誤。法院重審後,發現當事人申請該工作時不符職位要求,雖然最後獲聘用,但不切合派駐海外人員要求。不過,法庭同情該移民遭遇,決定對案件進行司法覆核,並要求移民及難民上訴庭指派其他人員審核案件。
案中的魁省移民蔣海清(Jiang Hai Qing,譯音)2003年6月25日成為加國永久居民。2003年至2008年期間,她獲魁省一公司派往北京工作,不過當她在北京為楓葉卡延期時,加拿大駐北京移民官於2008年11月27日指蔣在京居住時間不符合延期楓葉卡規定,拒絕申請。
魁省66天算作居住時間
移民部規定,要保留加國永久居民身分,申請人須5年內在加居住730天。或由本國合資格的公司派往海外擔任全職工作。移民官審核蔣海清在加國的時間,是2003年11月14日至2008年11月13日。
法庭文件顯示,當事人於2007年1月4日至2008年11月13日期間,受僱魁省Investissement Quebec公司,全職在北京工作,總計679天。而她曾於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月19日在魁省居住,總計66天。不過,移民官只認定她在魁省居住的66天算作居住時間,而在北京工作時間則不符資格。
對加國及魁省經濟有貢獻
移民官指出,聘用她的公司於2006年招聘該職位時,指明要聘請在北京的中國籍員工,或者在加國駐北京大使館工作的中國員工,而在加國居住的永久居民不能申請該職位。因此當時在魁省的蔣海清以中國籍員工身分,在加國以外地方受僱(a term of employment to a position outside Canada),不存在派往海外(assigned abroad)程序。而蔣的主管格蘭傑(Granger)也在作供時表示,要重新招聘符合資格員工。
不過蔣海清辯稱,該公司錄用她是因她的語言及對中國的瞭解,是最好人選。而紀錄也顯示,蔣在北京工作期間,均有交納本國的退休金計劃以及失業保險金。
法庭同情蔣海清的遭遇,認為她在北京工作期間,確為加國及魁省經濟作出貢獻,因此希望移民部出於人道及同情角度,覆核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