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援漢菲籍妻居港案和解
2011-05-17 (13:11)
一名59歲領綜援的無業漢,多次申請菲律賓籍妻子來港定居,但被入境處以他未達到有經濟能力的標準為由,拒絕其申請,亦拒絕延長其妻在港逗留時間。兩夫婦及其9歲兒子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最終得到和解。

        法官林文瀚表示,入境處處長已經於上月19日,批准申請人的菲律賓籍妻子來港定居,申請人因此撤回司法覆核。

        案情指,3名申請人分別為馮志明(音譯)、其妻FungElviraBinag及2人的9歲兒子,答辯人為入境事務處。申請書指,馮妻自83年便由菲律賓來港擔任家傭,與馮相戀懷孕,後遭僱主解僱,惟有以訪客身分來港與馮註冊結婚。馮妻已多次向入境處申請來港定居,但入境處拒絕其申請。

        申請人指,入境處要求申請人「能夠把受養人在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認為「基本水平」的定義含糊,反之內地人來港團聚則毋須受此資格限制,認為政策有種族歧視之嫌,亦沒有考慮馮及其兒子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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