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毆人致傷罪成 檢控人員冀判刑入獄
2011-05-11 (05:46)
(多倫多 )(綜合報道)檢控人員周一在法庭向法官表示,兩名襲擊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多倫多警員應該入獄服刑,儘管他們以前的紀錄可能毫無瑕疵。

        在警員克魯茲(John Cruz)和吳.愛德華(Edward Ing,音譯)的刑期聆訊中,檢控官柏爾馬特(Philip Perlmutter)向法官艾倫(Justice Elliott Allen)表示:「我並不懷疑,這與他們的個性不符。」

        這兩名警員在1月被判攻擊導致身體傷害罪名成立。在量刑前的聆訊中,柏爾馬特並未明確指出,他認為這兩名警員應該入獄多長時間,但辯方律師畢特(David Butt)就要求法官判處監守行為的緩刑,好讓他們留住工作。兩人的刑期排定6月28日宣判。

        艾倫裁定,克魯茲和吳.愛德華因2009年4月在渣華士街(Javis St.)夾芝蘭東街(Gerrard St.E.)附近的喬治街(George St.)Cabagetwon分租屋毆打60歲的摩爾(John Moore),被判罪名成立。

        51分局的警員周一擠滿了法庭,但摩爾並未出現。摩爾被這兩名警員追到其居住的分租屋門口,並遭到毆打,他肋骨骨折、手指骨折、肩部關節脫位、頭皮割破、腹部、臀部和肩部擦傷。兩名警員隨後以在公眾地區醉酒為名將其逮捕,但隨後的醫療測試顯示摩爾的身體內沒有酒精,控罪也被取消。

        艾倫法官在庭上聽到大量警員作證說,克魯茲和吳.愛德華對摩爾的攻擊與他們的個性完全不符。51分局的高級警長列治文(Michael Richmond)說,克魯茲脾氣非常溫順。51分局的警員萊斯(Julie Rice)也稱,吳姓警員總是很冷靜和鎮定。

        克魯茲和吳.愛德華沒有遭到扣押,而且目前在職。他們被轉往文職工作,等待法庭的判罪。畢特提醒法庭,克魯茲和吳.愛德華還有可能要面對根據「警務法」(Police Act)提出的指控,這有可能令他們被開除出警隊。資料來源: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