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藩市 )(本報訊)莊遜(Scott Johnson)自稱是殘疾人的鬥士,但幾百家曾遭他控告的小商業主,就稱他為「法律勒索者」。爭議的中心是名為「美國殘障法案」(the 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簡稱ADA)的聯邦法案,該法律規定,所有國內公共場所要為殘疾人士提供最基本的無障礙空間。
不過殘障維權人士認為,政府機構沒有積極執行法例,工作於是交到私人律師身上,對沒有為所有殘障人士提供公平的方便空間的機構提訴。加州法例上一些扭曲,更令加州成為吸引有關案件的大磁石,不少律師一年到晚大量提訴。
從2004年至今,莊遜入稟沙加緬度聯邦法庭超過1000宗同類案件,每份入稟狀基本中是稍作改動、轉個被告人名字,引述ADA法控告某小商業舖面違反了ADA法。訴訟內容舉例,包括控告一家餐廳的櫃檯太高、有公寓單位預留給殘障人士的停車位不足等等。僅過去一個星期,這名來自Carmichael的律師就提出超過24宗案件訴訟。
莊遜原來是一名殘障人士,在1981年於一次交通意外中,被一名酒後駕駛者撞倒逃逸而去,車禍後四肢癱瘓,當年他只有19歲。莊遜剛開始執業的頭13年中,多數處理慣常的民事訴訟,但經常因無法進出公共場,有關經歷啟發他投身此行業,維護有關聯邦和加州的無障礙空間法案。
莊遜處理的案件,以ADA和加州相關的無障礙空間的條例作論點,提出被告人違反法律,加州法例的重要性在於提告人能索取賠償,聯邦法例則只要求被告人修正問題和支付律師費。莊遜大部分案件都在庭外和解後,取得大約2,000元至6,000元額賠償。莊遜一人獨角戲的律師樓只有一名重要顧客——就是他自己。
那些與莊遜庭外和解的商戶認為,他們是因為運氣不好,莊遜開車路過他們的商鋪就導致挨告。商家認為,對方只是利用法律縫隙來謀取私利,選擇庭外和解是為了避免高昂的訴訟成本。
一位名為Allen Hassan的人士就拒絕與莊遜庭外和解,並指對方行為是騷擾,更非以改善民生作為出發點。他說:「他(指莊遜)只是利用法例當刀和劍,而非盾牌來幫助改善民生。」
另一名餐館業者Bill Money則表示,三月份莊遜控告其餐廳的業主,由於沒有錢應業主要求、整修舖面以符合莊遜的要求,他最終被迫選擇結束餐館。
莊遜常常駕駛著他那輛1997年福特E350小貨車,在中谷區走訪數百間餐館、酒店、寵物診所、公寓大廈、牙醫診所和小商業等。被告人北至南太湖(South Lake Tahoe)、北到士德頓(Stockton),莊遜通常先發律師信,威脅商家不改善活動空間的話就會挨告。
沙加緬度律師Robert Lorbeer在4月20號一份為當事人辯護的法律文件中,寫說莊遜在區內兜風尋找符合或不符合標准的商家,純粹單憑一次的經歷就自稱承受情緒受困,而並非真正意圖和對方進行商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