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華富村的七旬寡婦,難捨40載的鄰舍之情,20年來竟向房委會訛稱自己一直與亡夫同住,免被調遷區外的細單位,她承認一項欺詐和5項偽造罪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但緩判18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年紀大,即使身體情況轉差,一度到女兒居所暫住,但最終仍返回華富村獨居,加上被告認罪,每項控罪判入獄4個月,但緩刑18個月。
被告吳阿香求情時指,由於懷念與丈夫同住的時光,擔心要搬離單位才冒簽,欺騙房署。她由兒孫陪同離開法庭時表示,希望繼續居於華富村。
她被控於1998年至2006年,向房委會作出5份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入息申報表,虛假地陳述自己和丈夫同住,但其丈夫於1989年已去世。她另被控於1998至2006年間,偽造有其丈夫簽署的虛假申報表。
案情指出,被告及其丈夫1968年獲配置華富村一公屋單位,去年10月她申請從租約中剔除丈夫名字,及後房委會主任收到被告過往繳交的5份訛稱自己和丈夫同住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入息申報表,並發現其丈夫早於1989年已逝世,於是報警,被告今年3月7日被捕。
她在警誡下承認,在5份申報表中冒丈夫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