諧星嘲女同性戀者 結果須賠償逾萬
2011-04-23 (05:06)
(溫哥華 )(本報記者報道)一個來自多倫多的諧星涉嫌在溫市餐館舞台上長篇大論取笑同性戀者,被告上人權審裁委員會,結果他和餐館的東主被裁向一對女同戀者賠償22,000元。

        事發於2007年5月溫東金馬素街(Commercial Dr.)的Zesty's Restaurant。事發當天晚上餐館舉辦諧星表演節目,由諧星厄爾(Guy Earle)及其他業餘者上台表演,表演者的言論引起在場女子帕迪(Lorna Pardy)和她伴侶不滿,認為內容有偏見,侮辱她們的性取向,因此投訴。

        人權審裁委員會周四的裁決指出,厄爾4年前在溫東餐館對兩個女同性戀者的粗言穢語及引起對同戀者仇恨言論帶歧視性質,違反人權法。

        厄爾沒有否認他的言論具攻擊性,但指是帕迪及她同性伴侶首先粗魯地出言駁斥他。他又說帕迪兩度把兩杯水潑向他,但他承認表演過後曾把帕迪的太陽眼鏡拿下扔在地上。

        人權審裁委員會裁定厄爾須向事主賠償15,000元,餐館則須賠償7,500元。厄爾打算對裁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