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或當事人意願出售個人資料,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及監禁5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表示,政府計畫7月向立法會提交《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草案,新修訂包括資料使用者在出售個人資料前,須書面通知當事人資料會被出售予何種類別人士;資料使用者亦須讓資料當事人可選擇不同意出售其個人資料。
她解釋,現時以真人接聽的直銷電話,較少涉及個人私隱的資料,所以要求拒絕提供個人資料者,需要在30日內以書面回覆,是為了保留紀錄,以便日後查閱。
新建議落實後,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或當事人意願出售個人資料,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換句話,將來違規出售或使用個人資料作促銷等同刑事罪行,相信企業會較現時更小心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