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車市區超速75公里 18歲青年涉危險駕駛被控
2011-04-18 (05:12)
(溫哥華 )(本報記者報道)多市警方於上周四下午在市西時速限制50公里的Humberline Drive,截停一輛涉嫌超速75公里的寶馬跑車,駕車18歲青年被警方控以包括驚險駕駛(Stunt driving)等三項罪名,其駕駛執照被停牌7日,汽車亦遭扣留7天。

        多市警方交通組警員於本月15日下午,在Humberline Drive近Huddersfield Road執行反汽車超速行動。在下午2時11分,警員發現一輛2007年款寶馬跑車,在該段時速限制50公里的路面,以125公里時速行車,警員在立即將涉嫌超速汽車截停,駕車的18歲男子的駕駛執照被即時停牌7日,其汽車被警方拖走及扣留7天。

        警方控告該名司機一項在時速50公里道路以125公里行車,涉嫌超速駕駛;一項驚險駕駛及一項非法賽車罪。

        多市警方指出,被控的司機涉嫌超速的Humberline Drive位於工業區,介乎芬治大道西(Finch Avenue West)與愛比安路(Albion Road)之間,是該兩條道路的支路,有很多行車速度較慢的商用車輛,沿途有多個巴士站及車道,警方在該處打擊超速駕駛是要維持區內道路安全。多市警方表示,由今年1月至今根據省府警險駕駛法例向75人作出檢控,警方致力維持行人及駕駛人士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保障道路安全是每名市民的責任。

        危險駕駛罰額由2,500至20,000元,更可加判入獄。最令司機吃不消的是即時扣車7天,扣車費用每日最少180元,並要支付拖車費。

        危險駕駛可分沒有傷人或有人受傷。無人受傷按刑法第249章第1條,輕者最高罰款5,000元,及/或入獄6個月,重則監禁5年。

        若有傷人不論是第三者或駕駛者自己,根據刑法第249章第3條,最高入獄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