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有人用禁區海水養海鮮被定罪
2011-04-13 (19:49)
一名五十四歲男子因從禁區範圍內的屯門海岸抽取海水,用以飼養擬供人食用的活魚,今日被判罰款三千元。今次是《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10AB條自去年八月生效以來,首次有人被定罪。
該名男子於一月十三日,在九龍紅磡街市一魚檔內,因上述違例事項而被食環署人員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