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聯邦有權限制三角洲供水
2011-03-28 (05:04)
(三藩市 )(本報訊)三藩市聯邦上訴法庭維持原判,裁定聯邦政府有權限制沙加緬度—聖華昆三角洲(Sacramento-San Joaquin Delta)對中谷農地的供水,從而保護三角洲內受到威脅的胡瓜魚。

        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周五駁回中谷杏仁和開心果農的提告,農人稱,引用聯邦瀕危物種法案保護胡瓜魚,違反了憲法的商業條款。

        三角洲胡瓜魚體長2至3吋,只有在三藩市海灣上端及三角洲被發現,在1993年被聯邦政府列為受威脅物種前後,數量一直在急遽下降中。人們一度將胡瓜魚當成釣餌,但現在市面上已不再販售。

        從2007年至2009年加州發生乾旱期間,基於擔心受到瀕危物種法案保護的胡瓜魚的生存,聯邦單位限制三角洲供應中谷的水量。據環保律師奧爾(Trent Orr)表示,旱災本身是造成限制供水的另一原因。

        商業條款容許國會管理州際間的商業活動,但農人在2009年入稟聯邦法院的一宗訴案中聲稱,胡瓜魚只存在加州,而且不在市面上販售,並非州際商業活動的一部分。他們因而認為,聯邦單位沒有權利援引瀕危物種法案限制供水,從而援助魚種。

        但由3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院合議庭表示,限制供水是與州際商業有關範圍包含更廣的法規體系的一部分,所以應受商業條款管轄。合議庭稱,胡瓜魚未來可能有商業價值,瀕危物種的禁售會影響州際商業,有關科學研究亦刺激商業活動,還有農業和漁業均受益於物種的多樣化。

        上訴法庭並引用聯邦法院2005年的裁定,維持國會擁有引用商業條款將持有藥用大麻視作聯邦犯罪的權限的原判,即使這些大麻在當地栽培,從未跨越州界,也未發生販賣行為。

        農人正考慮要求上訴法院全院重審此案,或交由聯邦最高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