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國際商業機器(IBM)提出訴訟,指該公司在1998至2009年間向南韓和中國官員提供現金、禮物、海外旅遊及娛樂等賄賂,以贏得多份計算機、個人電腦和其他產品等合約。IBM現已同意就這項民事指控支付1000萬美元(約7800萬港元)和解款項。
今次IBM和美國證監會達成和解,還有待法庭批准。IBM在和解方案中並沒有承認或否認被指觸犯《反海外賄賂法》(FCPA) 的指控。
IBM駐南韓分公司和合營企業LG IBM PC公司的員工,被指在1998至2003年間,向南韓政府官員提供20萬7000美元現金賄賂及禮物,以換取一份IBM產品的銷售合約。
在2004年至2009年間,IBM駐中國分公司的職員被指向中國政府官員提供海外旅遊、娛樂及不適當的禮物。訴狀指IBM在中國的不當行為涉及主要的IBM中國僱員和超過一百名普通員工。
IBM中國職員被在當地多間旅行社設立立一筆基金,用以支付中國政府官員在海外旅遊的消費。
LG-IBM公司還涉嫌對相關官員提供免費的個人電腦,並支付他們的娛樂花費。
美國證監會指IBM公司缺少足夠的內部控制,以預防或發現這些違反美國法律的禁止向外國官員行賄的行為。
證監會還稱,IBM公司沒有保持準確的賬目和記錄,而是將賄賂款項記錄為合法的經營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