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 不能卸責
2011-03-14 (05:04)
(溫哥華 )本地律師張祖(右圖)指出,把物業租或借給第三方的業主,如果該物業被發現用來種植大麻,業主在法庭上不能僅以「不知情」為理由,推卸所有責任。法庭如發現業主「有方法發現」物業用作種植大麻,就會判定業主須承擔連帶責任。

        張祖表示不論業主把物業借出或出租給何人,包括親人還是第三方,法庭只要認定業主「有辦法發現」(have means to find out)使用該物業人士,把物業用來種植大麻,都判決業主須承擔責任。業主物業因此被判全部及部分充公,都很常見。

        他表示,物業如果被用來種植大麻,業主很容易發現。比如,通常大麻屋門窗被嚴密遮擋、室內有很多電線、用電量極大,以及室內出現霉菌等。如果業主曾前往該物業查看,很難令法官相信「不知情」。

        張祖又說,法官判決把大麻屋屋主擁有的一半物業價值充公,而非全部,應是考慮業主畢竟是第三方,雖知情但沒有直接參與種植大麻。本報記者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