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無投購勞保被判社會服務令
2011-03-14 (16:43)
一名清拆承判商的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2千元。

        該東主聘請一名清拆工人進行清拆工作。於2009年5月9日,該僱員在旺角甘芳街一工地發生工業意外,引致其面部、心口及右臀部受傷。勞工處發現其僱主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而對該僱主作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