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醜不外傳 華裔受虐多啞忍 |
2011-03-02 (05:20) |
(溫哥華 )多倫多警方呼籲,受到子女虐待的長者可以報警,或向機構求助。也有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認為,周一華裔涉嫌虐待母親的個案涉及的控罪之一,定罪機會較大。 多倫多警隊華人社區聯絡主任陳楚標警官周一接受多倫多A1中文電台時事節目《A1出擊》訪問時表示,警方處理類似周一的虐待華裔長者個案不多,可能有很多人沒有報警,因為華人普遍認為家醜不外揚。 但他說,在西方國家,每人都有自己的權利,受法例保障,案件中的母親有權報警,警方不希望到情況惡化才處理。如果長者發現家庭開始有問題,應向社區機構求助,讓他們勸解當事人。他說,如果遭子女毆打,長者就可報警,因為已經構成刑事毆打罪。 律師陳贊圓表示,若案中的女長者去世,疑犯涉及的罪名,會由刑事疏忽導致他人受傷害,變為刑事疏忽導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會由監禁10年,提升到終身監禁。 他認為,這項罪名能入罪的機會較大,因為範圍較廣,如果控方能證明,疑犯疏忽令長者受傷害,已經可能有足夠證據定罪,但就算是母親在深切治療部,仍有待審訊時的證據顯示,是否由於疑犯所做的事,導致母親受傷害,疏忽程度是否去到涉及刑事的地步等。 至於疑犯涉及另一項沒有提供生活必需品的罪名,最高刑罰監禁兩年,若要成功定罪,控方要提出證據,證明疑犯沒有提供基本的需要,例如食物、食水、住的地方是否合適,有否提供基本醫療等。 但他說,初犯者未必會判最高刑罰的刑期,刑期要視乎案情而定。 東南亞法律援助中心行政主任吳瑤瑤說,在她處理的虐待長者個案中,沒見過類似周一那麼「極端」的個案,通常見到的都是精神虐待,或子女趁父母不明白,就說服對方把錢或房屋轉給子女,到有事時,父母就一無所有。她處理的案件,也很少會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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