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訛稱離港提取強積金罪成 |
2011-03-01 (17:51) |
四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24,000元。 四名被告Rai Lalman、王江山、黃賢輝及關金玲各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Rai Lalman、王江山、黃賢輝及關金玲分別於二○一○年三月一日、四月九日、四月二十三日及六月二十三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四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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