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兒子公物塗鴉 父母要賠7,500元
2011-02-26 (05:36)
(溫哥華 )(本報記者朱楠報道) 卑詩最高法院裁定父母要對其未成年兒子的塗鴉行為負部分責任,創全國先例。

        這對住在溫哥華島維多利亞近郊蘭福德(Langford)的夫婦,已經和蘭福德市府達成庭外和解。經過卑詩最高法院法官約翰斯頓(Robert Johnston)的批准,這對夫婦將為兒子在市府公物上的塗鴉賠償7,500元。

        被控塗鴉的少年犯案時還未成年。他承認在2008年犯下的9項惡作劇指控,並曾被處以350元的罰款。但蘭福德市府認為,判罰過輕,要求被告賠償超過2.5萬元。最終,雙方協商,達成賠償7,500元的庭外和解。

        創加國先例

        蘭福德市府律師迪索薩(Troy DeSouza)表示,本案是加拿大法庭首次裁定父母要為子女的故意破壞公物行為負部分責任。該犯案青年要遵守在兩年內不得攜帶顏料噴霧。

        對於本案,律師李溢表示,當未成年人犯法,父母可以選擇是否為孩子的犯罪行為負部分責任。如果選擇不負責,法庭則會根據家長對子女的監督、教育、看護等多種因素,裁定是否強行要父母承擔部分負責。李溢說:「有些移民家長把未成年子女留在加國,自己長期在國內工作。如果他們的子女犯罪,家長則可能被法庭要求承擔負責。」

        另外未成年人的家長也可以透過庭外和解方式,與原告尋找解決方案。李溢表示,他尊重哪些願為子女犯罪行為負責任的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