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炒股失利不扣稅覆核敗訴 |
2011-02-22 (11:26) |
5年間炒賣股票價值高達3億元的夫婦,因被稅務局拒絕以業務虧蝕為由扣稅,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稅務上訴機制,今日被高等法院駁回,並須繳付堂費。 申請人Lee Yee Shing Jacky及Yeung Yuk Ching,為夫婦關係,報稱於1993至1998年財政年度,全職進行5643宗交易,牽涉股票價值達3億元。稅務局拒絕兩人以業務虧蝕為由,扣減5個年度的個人入息稅。 主審法官林文瀚裁決時指出,現行稅務上訴機制公平獨立,沒有違反《基本法》,因此駁回兩人的申請。 較早前,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指出,現時納稅人若不滿評稅,要先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失敗後只可根據《稅務條例》第69條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在原訟庭只會就法律觀點爭拗,原訟庭無法視乎證供作事實裁斷,又不會衡量納稅人是否可信,對納稅人不公平,因此要求法院聲明該條文違憲及無效。 稅務局的代表大律師則反駁,稅務上訴委員會由會計師及律師組成,有足夠專業知識判斷稅務案件的事實爭議,而在一般民事案上訴中,上訴庭也不會隨便干預原訟庭就事實作出的裁決,因此稅務上訴機制的限制並不違憲。 申請人認為稅務局應以其「炒股業務」虧蝕來扣減應課稅收入,曾於2008年上訴至終院,但終院認為「炒股」並非業務虧蝕而不予扣減,判2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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