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四方面改進投訴機制
2011-02-21 (05:21)
(溫哥華 )(本報記者李群報道)卑詩省經修訂並於去年3月31日正式實施的《警察法》,針對各警隊及OPCC處理公眾投訴,主要進行了四大方面的調整。

        首先,新法規定警隊必須把所有個人在被警方監禁期間受傷,並須治療的案例,全部向OPCC報告。OPCC將此類案件列為專員監控投訴案例(Monitor Files),直至決定是否就此調查。

        去年,OPCC共收到各地警隊的此類受傷報告100宗,其中6宗已經展開調查。OPCC指出,在全部100宗報告中,超過一半為遭警犬咬傷。

        由另一警隊作獨立調查

        新《警察法》第89章明確規定,如果上述傷害導致當事人嚴重受傷或死亡,則須由涉及投訴警員所屬警隊以外的警隊作獨立調查。

        其次,新法律規定警隊須把接到的公眾關注及提問(並非正式投訴案例)都紀錄在案,並送交OPCC以便日後審閱及跟蹤。這些案例歸類為未登記案例(Non-Registered Files),各地警隊去年共呈送228個此類未登記案例。

        第三,新法在公眾投訴程序上作重大調整,規定登記投訴(Registered Complaints)必須由OPCC審閱及決定,是否為「可接受」的投訴,而並非由警隊判斷。

        最後,在司法覆核方面,以往OPCC只有下令展開公開聆訊一個途徑。根據新《警察法》,司法覆核的途徑除公開聆訊外,還增加了「任命新懲教機構」及「審閱記錄」兩項。

        可任命退休法官重新審理案件

        「任命新懲教機構」為當OPCC在審閱評估負責調查及懲教的警隊決定時,如果有理由認為該決定不正確,OPCC可以自行任命一位退休法官,擔任新懲教機構角色,審閱案件並重新作出決定。去年3月31日新《警察法》開始實施以來至年底,OPCC共就6宗案件,任命退休法官擔任新懲教機構審閱案件。

        「審閱紀錄」則為,當OPCC有理由認為原負責調查及懲教的警隊的結論及此後作出的處罰不正確,或者相關懲教決定的程度同新《警察法》的相關規定不符,或者公眾利益有要求,OPCC會任命一個退休法官擔任仲裁官,重新審閱案件。

        總體來說,該程序主要為審閱卷宗文件,不會傳喚目擊者作證。到目前為止,OPCC尚未實施「審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