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援財務資格放寬 |
2011-02-21 (17:27)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政府建議修例,放寬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的準則,令更多人符合申請資格;修例建議2月28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 民政事務局今天表示,在徵詢法律援助服務局、立法會和法律專業團體的意見後,建議在計算法律援助申請人可動用收入時,採用住戶每月開支中位數代替住戶開支第35個百分值作為可扣除額。 申請人如年屆60歲,當局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不論其就業狀況如何,均可在其儲蓄中減除一筆相等於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財務資格限額的款項。 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175,800元增至26萬元;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488,400元增至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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