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市第二住所住滿183天 州居民需報紐市收入稅
2011-02-19 (05:14)
(紐約 )(本報訊)紐約州面對巨大財政壓力,現正絞盡腦汁找出方法,通過法庭裁決和對報稅的新規定的做法創收。

         《華爾街日報》17日報道,州財稅廳規定,在2010年的報稅表中,在紐約市有第二個住所的州居民,要報告他們在紐約市度過的日子的具體數目。如果他們在紐約市度過的日子超過183天,他們必須繳交紐約市的收入稅。如果少於該數目,則毋須交這種稅。

         在這個報告新規定之前,紐約州的納稅人只需按規定填報,他們在紐約市是否有住房便可。現在,他們要報告他們在該住所居住的具體日子。

         州財稅廳發言人說,報稅表中這一改變將確保在紐約市有住所的人繳交地稅。紐約市的稅通過紐約州的報稅表計算和繳付。有會計師預期,在曼哈頓有住所的紐約州居民,包括威徹斯特縣和長島郊區的居民,將會看到他們被查稅的機會大增。而紐約市的稅收入將大增。

         在紐約市有物業的紐約州居民,如果被查稅,他們將要列出他們的具體行蹤。那可能包括他們要交出信用卡刷卡的收據、電話紀錄、機票或自動提款機收據,顯示他們在紐約市的日子數目未超標。

         這個新規定標誌著在紐約有第二個物業的人可能感到頭痛的一個新問題。因在紐約市有住所外州居民被查稅及被追繳欠稅和罰款的已有先例。上月,紐約稅務上訴庭維持一個原判。原判裁定,康州New Canaan居民貝克在2002至2004年期間欠紐約州100萬元的稅。貝克夫婦在曼哈頓工作,在長島有一個住所。這個欠稅金額反映出貝克夫婦在紐約州外的收入,加上利息和罰款。貝克已經繳交他在紐約收入的稅。